解读《关于做好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及服务工作的通知(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畅通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就业渠道,破除影响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农业户籍人员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经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及服务工作的通知》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农民没有档案是社会上一贯的认知,在此之前,关于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尚属政策空白。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增强,新时期的农村劳动力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者,他们追求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目前,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这部分人员毕业派遣后,本人的学籍材料成为人事档案的主要内容,按照现行政策,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另一类是其他农业户籍人员。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建立人事档案的明确政策规范。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解决好新时期农业户籍人员的就业需求,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要的政治责任,体现的是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能否紧跟时代发展、适应群众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此次发布新政,既是对现行政策的补充完善,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着眼构建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坚持向前一步,在政策层面所做的衔接。通过建立一项全新的档案管理服务政策,让农业户籍人员人事档案能建、能管、能流转,就业更顺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性质。对农业户籍人员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中的“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类进行管理。
(二)明确了建档原则和范围。按照实事求是、按需建立、属地管理原则,为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因报考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确需建立人事档案的,予以办理建档。新建档案为本人唯一人事档案,其他各类档案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规范建档程序。一是提出建档申请。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建档申请。二是提交建档材料。包括建档登记表、身份类材料、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职业技能鉴定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等。三是核实建档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核实,一般现场办结。建档材料需比对、鉴别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实无误的,建立人事档案;核实有误的,告知本人补充材料。完成上述三步,属于农民自己的一份人事档案就建立形成了。
(四)规范档案流转。农业户籍人员建档后,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管理服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可在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直接办理转递手续;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转回户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关于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流转,《通知》也一并加以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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