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4月20日
相关文章:- [05-22]· 关于分公司规划化管理的函
- [04-29]· 凝心聚力,再创辉煌——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
- [03-08]· “心生美好,如花绽放”--汇人聚德(北京)人力
- [03-13]· 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 [03-06]·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 [02-21]· 热烈欢迎人联企业集团领导莅临大匠技工学校
- [02-20]· 通州今年推送至少10万个岗位
- [02-05]· 人联企业祝大家元宵节快乐
- [01-28]· 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权威访谈)
- [01-28]· 2023 开工大吉
- [01-21]· 人联企业祝大家新春快乐
- [12-2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
- [12-16]· 加快产业建设 打造过硬品牌 泰安市扎实推进人力
- [12-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文件 启动实
- [12-12]· 北京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预计年底前提供岗位
- [12-06]·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12-01]· 关于党的二十大报告主要精神的权威解读来了
- [11-29]· 本市出台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新规
- [11-17]·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 [11-01]· 北京发布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报告